南丫海難|專家:設計原意應有水密門 難以相信多人同時疏忽 或有人中途改設計

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,死因庭周四(10 日)展開第 37 日研訊,由海事處延聘的船舶工程專家 Simon Burthem 出庭作供。針對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指,早於建造南丫四號時,決定移除尾艙水密門,專家認為此說法不太可能發生。他指根據圖則,相信南丫四號設計原意是有水密門,若說船廠因疏忽而忘記安裝水密門,令人難以置信,且建船後有多人參與檢查,確保符合圖則,所有人都同時疏忽是不可思議。專家推斷,可能是在某造船階段,有人更改設計。聆訊周五(11 日)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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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因庭傳召由海事處延聘的船舶工程專家 Simon Burthem 作供。海難後,南丫四號被發現舵機房和油箱房之間的半格艙壁沒裝水密門,負責建船的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早前供稱,早於設計階段刻意移除尾半格艙壁的水密門,以滿足海事處對船艙長度的規定。

海事處代表大律師徐穎文引述 Burthem 的專家報告,針對南丫四號的設計原意,尾半格艙壁是否水密一事提問。Burthem 指,根據財利提交港燈的南丫四號設計規格,提及船有 5 塊水密艙壁,分隔 6 個船艙,船廠及買家均不得單方面更改設計。

至於南丫四號的「分部和艙壁圖」中,右上方「Section B-B」部分,標示尾半格艙壁為「WT BHD」,Burthem  指圖則清楚顯示該處為水密艙壁,同意按《小輪及渡輪驗船指示(1989年)》 (藍書) ,通道要裝水密裝置。處方提到,業界中有沒有統一準則,要求繪圖員標記水密門?Burthem 指沒有,他指繪圖員在圖則標明水密門並非必要,但屬良好習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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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前首席驗船主任黃志堅供稱,圖則同時標示水密艙壁及有通道口,並沒有矛盾,認為整體審視圖則,便可肯定尾半格艙壁要裝水密門,處方詢問專家,黃批准圖則是否妥當。Burthem 指,不認為黃的說法不合理(I don’t think its unreasonable),同意南丫四號其他圖則如「基本結構及甲板圖」等均可見尾半格艙壁標示為水密。

至於財利羅愕瑩供稱,向港燈投標建造南丫四號時,已打算參考另一艘船東區一號的設計,而根據東區一號圖則,舵機房與油箱房之間設有水密門,惟外聘繪圖公司 Naval-Consult 向財利提交圖則時,尾艙則畫上「access opening(通道口)」。Burthem 認為,南丫四號只是參考東區一號而設計,兩艘船並非「sister ship(姊妹船)」,設計不一定相同。

Burthem 認為,如把南丫四號所有圖則一併閱讀,清晰顯示設計原意,在尾半格艙壁須安裝水密門,估計繪圖員基於不明原因更改圖則標示。處方問,不同繪圖員,在標記水密門及通道口時,會否有不同表達方式?Burthem 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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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外聘繪圖公司 Naval-Consult 的董事 John Lim 2013 年在調查委員會稱,南丫四號本身設計是無水密門,是繪圖員出錯,誤標尾半格艙壁為水密。Burthem 認為說法「難以令人相信(found it slightly hard to believe)」,指此錯誤會影響船重及成本。

而圖則署名可見,南丫四號圖則至少由兩名繪圖員設計,加上公司一般會再安排人員檢查,專家認為,不是單單一人犯錯,而是多人同時未能察覺犯錯,並不尋常。

早前證據顯示,財利建造南丫四號時,委託內地梧州船廠建造船殻。梧州於 1995 年 6 月向財利發傳真,指待船殻運抵港後,須由財利在艙壁開孔並加裝水密門,而中國船級社在南丫四號運抵港前曾進行水密測試。中介公司宏信其後回覆稱財利時任工程師馮繼明同意做法。

Burthem 指由此可見,梧州船廠及中國船級社均認為尾艙為水密艙,否則毋須進行水密測試,而財利亦沒於傳真指正梧州船廠,相信財利亦認為尾艙為水密艙。

Burthem 續指,從南丫四號的相片可見,尾艙艙壁從未裝上水密門,若說船廠會因疏忽而忘記安裝如此重要的水密門,實在令人「非常難以置信(very inconceivable)」,加上建船後有多人參與檢查,若所有人都同步出錯,是不可思議的。Burthem 相信,可能在某造船階段,有人決定更改船隻設計。

Burthem 又認為,假如南丫四號尾半格艙壁設有水密門,若不考慮風浪等外在影響,他相信南丫四號撞船後,理論上可繼續飄浮一段時間,讓乘客疏散。

至於南丫四號於 1998 年增加 8.25 噸鉛壓載物,Burthem 同意其他專家的推算,增加鉛壓物會令沉船速度快約 20 秒,但 20 秒時間短暫,對事故沒有重大影響,亦不足以進行疏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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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次研訊亦關注南丫四號的圍板高度不達 300 毫米的標準,以及海泰號船頭加裝了 L 形鋼片,對事故有否影響。Burthem 指鋼片相當薄及輕,沒有對事故構成關鍵影響。至於南丫四號內部圍板只有 190 毫米,Burthem 指該處外部已有門阻擋滲水,該圍板沒有實際用途。

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,海事處一方於庭上提出多項東區一號與南丫四號的不同之處,但羅愕瑩作供時無提及,欲重召羅出庭講述兩者不同。財利代表指會與羅安排時間出庭。

CCDI-1075-1113/2012(MC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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